[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5日 查看: 1501 来源: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
2019年2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二)九江学院教师朱某某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问题。
2021年4月,朱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朱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一)湖北大学文学院教师梁某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转发错误言论。
湖北大学文学院教师梁某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多次发布、转发“涉日”“涉港”等错误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梁艳萍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教学工作。
(二)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办教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办教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歧视女性的不当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经宁波大学研究决定,解除与李某的聘用关系。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一)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王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年5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撤销当年取得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二)长安大学教师许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2年8月,经认定,许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存在研究内容剽窃、过程中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行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其教授任职资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对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兼职兼薪问题。
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谷良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其妻子、女儿往返美国机票费用,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汤谷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王玲、校长施建军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并查处,导致学校发生的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王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校长施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高校教师乌某某在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屡次出现敷衍教学的行为。
受疫情影响,某高校在2020年3月初,开启了线上教学工作。该校历史学院教师乌某某,在进行线上教学工作的同时,在校外某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线上研究生复试指导培训工作。由于授课时间的冲突,乌某某多次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在没有申请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调停课程;除此之外,乌某某在线上教学工作中多次出现授课时间不足、迟到早退的情况。学校收到了关于乌某某在外私自兼职的举报信,约谈了乌某某。学校认定乌某某私自从事兼职兼薪工作,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属于敷衍教学行为,违反了学校师德行为规范,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2020年度考核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以及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一)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郭文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问题。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郭文池利用教师身份的便利,伙同两名校外人员,为一批想进入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读书但成绩不好的学生寻找代考的“枪手”,在学院举行的单招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并借此收取“活动经费”。2018年7月,郭文池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郭文池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二)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环境艺术设计学院原党总支书记黄国军等人违规操作学生“专升本”考试谋取私利问题。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黄国军接受他人请托,先后伙同招生就业处原副处长张松志、教学督导室原主任兼教务处副处长符燕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操作“专升本”考试,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23年6月,黄国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张松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符燕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三人违纪所得财物予以收缴。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广东省连南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蓝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2001—2006年及2014年,蓝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金5万余元,为其妻子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蓝某某留党察看、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对学校相关领导和教育局负责人分别给予约谈、诫勉谈话处理。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高某性骚扰女学生、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问题。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高某多次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此外,高某还存在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的行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高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责令其所在学院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成都体育学院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三)宁夏大学教师马某某违规获取津贴问题。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马某某擅自给他人发放津贴、违规领取管理绩效和教学工作量津贴。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政务降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三级降至四级等处分,对其违规滥发和超标准领取的津贴予以悉数上缴。对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四)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
刘某某利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五)南开大学教师李某某违规使用经费、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某违规支出9项差旅费,学校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退还报销经费。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存在与学生不正当关系。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作出解聘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山东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某某体罚学生问题。
2021年11月,李某某(辅导员)在对3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过程对其进行体罚,其中2名学生为轻微伤,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学院院长警告处分,给予学院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
(七)北京邮电大学教师郑某师德不当问题。
2024年4月9日网络出现北京邮电大学教师郑某师德不当有关举报信息。经北京邮电大学查实,郑某未能正确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对学生学业疏于指导;未能做到关心爱护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事宜;未按学校相关规定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学校决定取消郑某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教学工作,给子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岗位等级由副教授七级降为讲师十级。后续,学校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程序进行党纪处分。
(八)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
2024年7月21日晚网上出现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经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犯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九)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曹某师德失范问题。
2024年7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女高中生露露(化名)举报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曹某,自称未婚与其恋爱发生关系。她告诉记者和曹某于2023年相识,但是曹某自称名叫“李悦”,28岁、未婚,当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她曾送给曹某奢侈品、香烟以及保健品。露露称与曹某见过两次面,开过两次房,发生过两次关系,曹某告诉自己他是1996年出生的,实际是1990年,他的电话搜索到其微信头像就是结婚照片,有一段录音对方也承认骗了自己。在交往一段时间后,露露发现其已婚且与其他女性言语暧昧。在露露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曹某的家人主动联系她请求删帖。7月25日,山东理工大学就网上反映的学校教师曹某有关问题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关注到网上关于反映该校教师曹某有关问题信息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曹某严重违犯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曹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行政职务,撤销其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同时,按程序报请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司法机关。
https://law.cdu.edu.cn/info/1132/6614.htm
高校师德师风典型案例汇编(转载)
[成都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查看: 319 来源:
一、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诈骗学生学费问题
【案例1】某高校辅导员陈某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礼金。2017年,在学院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前夕,张某的家长找到陈某,希望陈某能够照顾自己的儿子,并将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送给了陈某,陈某一开始表示了拒绝,但在张某的极力劝说下,陈某也就接受了购物卡。随后,张某的儿子也顺利当选了入党积极分子。自此至2019年7月,陈某在担任辅导员期间,先后收取8名学生及家长的购物卡、红包及礼品等共计16000元。学校经研究给予陈某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专业技术等级由十一级降为十二级,违纪所得被收缴,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案例2】郑州某职业学院辅导员舒某因诈骗学生学费被刑事拘留。2025年2月17日,郑州某职业学院在布置本学期开学工作时,发现原咖啡学院辅导员舒某存在私自收取学生学费且未上缴财务处的问题。2月18日,该校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发现舒某以“代缴学费可减免700元”为诱饵,让学生将学费交予其本人,并要求学生严格保密。当该校确认舒某私自收取的学费金额超过3万元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月19日,该校协同公安机关对舒某实施刑事强制措施。2月20日,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后,以舒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该校已解除与舒某的聘用合同,并对其予以辞退处理。
二、违规吃喝和酒驾问题
【案例3】天津某高校总务处原副处长李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21年至2024年,李亮多次接受该学院食堂项目服务供应商负责人左某某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均由左某某支付;多次收受该学院多名项目服务供应商负责人送予的手机、高档白酒、茶叶等礼品和消费卡。李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4】上海某高校后勤保障部餐饮与商业管理中心原主管郁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20年至2023年,郁军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并收受礼品礼金。郁军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5】某高校教师林某某酒驾问题。2024年4月2日,林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查处,并依法对其予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受党内警告处分。
三、学术不端问题
【案例6】某高校工作人员吴某涉嫌论文抄袭问题。2025年4月,吴某和钟某某共同发表的论文被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该论文被指系将国外期刊英文论文翻译后署自己的名字发表。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发布撤稿声明。
【案例7】某高校博士后研究员王某抄袭台湾学人论著问题。2024年12月,王某被指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系统性抄袭”台湾学人论著,涉及多篇学术论文。2024年12月,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调查,认定王某被举报的4篇论文均存在该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2025年1月,该校新闻传播学博士后流动站按规定对王某作出退站处理。相关论文已被相关期刊核实并撤稿,将在下一期刊登撤稿声明。
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案例8】南京某高校环境学院副院长宋某婚内出轨其博士学生。2025年2月24日,南京某高校一男子在网上发布12页PPT“关于南京某高校环境学院副院长宋某婚内出轨其博士生的公开信”引发热议。该男子称其博士生女友恋爱期间出轨已婚导师宋某,女友系南京某高校环境学院博士生党支部书记,其导师宋某为该校环境学院副院长。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方计划在女友毕业后为其安排去某研究院工作。该校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属实。初步处理结果:学校研究决定,免去宋某某环境学院副院长职务,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暂停一切工作。后续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案例9】某高校教师武某某与多名女学生恋爱问题。2025年4月11日,武某某被指使用伪造的名校硕士学历、虚构公务员家庭背景,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112名在校女学生,其中42人接受其交友请求,并与17名在校女学生建立恋爱关系。校纪委调取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武某某近三年有89次夜间滞留女生宿舍区记录,其手机云端备份数据存有与6名女生签署的“恋爱保密协议”,最近一份签订于2023年2月14日。同时2022级某女生的医疗记录证实,曾于2023年3月28日为其终止妊娠。给予武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撤销其讲师职称,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按程序报请撤销其教师资格。
【案例10】某高校教师宫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25年4月19日,宫某被其硕士研究生常某某实名举报,称宫某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多次对其骚扰猥亵,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常某某患上中度抑郁和轻度焦虑。举报信息还涉及宫某在2022年保研期间泄露面试试题内容、违规提高意向生源成绩,以及在2024年9月和2025年1月两次违规挪用项目经费等问题。2025年4月20日,学校发布通报,经调查,宫某师德失范行为属实。学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行政职务,撤销其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问题
【案例11】大庆某专科院校学生处处长刘宪勤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23年7月,刘宪勤赴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公务出差期间,违规驾驶公务用车绕行漠河市游览龙江第一湾、中国最北点等景区,返回大庆市途中绕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游览,使用公款支付车辆油费等费用。2024年9月,刘宪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12】宁波某高校计财处原处长蔡平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问题。2013年至2021年2月,蔡平在担任宁波某高校基建处副处长、处长、计财处处长期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所送香烟152条、海鲜礼包6盒、冬虫夏草1盒等礼品,以及现金、加油充值卡等礼金,折合共计13.09万元。2013年7月至2017年,蔡平本人赴海南旅游2次、赴敦煌旅游1次,相关费用4.5万元由徐某支付;组织基建处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1次,相关费用6.3万元由沈某支付。蔡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https://law.cdu.edu.cn/info/1132/6812.htm